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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西检察机关逐级遴选7人

2021-11-10  |  来源: 广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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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检察院决定组织开展广西检察机关2021年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自治区检察院面向设区市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符合遴选条件的员额检察官开展遴选;

各设区市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面向所辖基层检察院符合遴选条件的员额检察官开展遴选。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A证;

4.报考自治区检察院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8日后出生);报考市级检察院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0年11月8日后出生);

5.在下级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同时应在现任职检察院或同级院担任员额检察官1年以上;

6.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7.报考者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不低于遴选机关检察官最低任职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其中,报考自治区检察院职位的,应为四级高级以上检察官或任一级检察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报考市级检察院的,应为三级以上检察官或任四级检察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

8.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检察官(司法)业绩考评均为“良”或“二等”以上等次;

9.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比规定的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比规定的任职年限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累计。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和相关职位工作经历时间可计入担任检察官和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时间。在计算检察官任职时间时,法官任职经历可合并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未经组织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2.涉嫌违纪违法,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处于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任职试用期内,以及在现单位工作未满2年或者未满国家规定、培养协议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6.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不得报考任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检察官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遴选单位的职位。

本次遴选所涉及的服务期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处罚期限以及有关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以2021年11月为截止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其中行政职务、职级任职时间与相应等级检察官的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具体遴选职位请查阅《广西检察机关2021年检察官逐级遴选职位计划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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