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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贺州市公安局辅警招聘139人

2021-12-08  |  来源: 贺州市人民政府网

【导读】2021年12月贺州市公安局辅警招聘139人。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广西金标尺教育获取。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力量,推进平安贺州建设,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效人力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退役军人中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通知》(桂公通〔2018〕24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精神,贺州市公安局决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39名(详见附件1)。现公开发布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工作;

(三)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6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以职位计划表为准;

(四)具有高中、中专(含中职)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学历要求以职位计划表为准;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或者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专门技能;

(六)身体健康,无既往病史,心理素质好;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退役军人在学历上可适当放宽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盗窃、寻衅滋事等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9.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10.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1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受到法律制裁、党纪政纪处分的;

14.现役军人;

15.在读的普通高中(中专)学生;

16.属贺州市公安局(含八步分局、平桂分局)在职在岗辅警的;

17.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二、招聘原则及主要程序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按发布招聘简章、报名、资格审查、上机考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放弃或者缺席参加本次招聘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均视为放弃报考和聘用资格。

三、报考程序

(一)岗位查询

报考人员自2021年12月8日起,可通过贺州市公安局“贺州警方”官方微信(hzjf110)、贺州市公安局政府网站(http://gaj.gxhz.gov.cn)等方式查阅招聘简章及《职位表》(附件1)等相关招聘信息。

(二)接受报名

1.现场报名。报名时间: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的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报名咨询电话:0774-5239261。报名地点:贺州市公安局大门右侧(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8号)。

应聘人员报名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退役士兵需携带退伍证、毕业证(同时提供学信网认证)、学位证及拥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填写并提交《贺州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以上所提供的证件均为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另交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2.有关要求和明示事项:

1)报考者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及后续招聘各个环节使用的身份证要一致。

2)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理解职位资格条件。报名所填报、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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